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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6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暂住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07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8日、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村**号,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上址后院内的价值人民币1612元的红色小刀牌TDR635Z-1电动自行车一辆。

2020年3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奉贤区**街道**村**号,窃得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上址后院内的价值人民币1488元的紫色杰林牌TDT004Z电动自行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监控视频、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照片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电动自行车被盗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王某某、贾某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被害人骑行其电动自行车的监控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辨认照片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电动自行车被盗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雷某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予以佐证。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暂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到作案时所穿的衣物、鞋子等物品。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被依法调取,并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倾向认为检材中的需检人像与与样本中的李某某人像是同一人人像。检材中的需检电动自行车与与样本中的电动自行车系同款车;检材中需检车辆的车牌处理结果为第一位是0或9,第二、三、四位分别是589,第五位是6或8或4,第六位无法确定。

7、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估价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的经过,且其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燕英

                                    检察官助理王彩

2020年7月9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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