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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金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小胖”,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海口市**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庄**路**号,捕前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苑**号。2016年11月21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2月7日刑事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案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因患病不能自理,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部1352房治疗。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94********,朝鲜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海口市**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捕前系海口市龙华区**大厦**座**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李某在海口酒吧工作期间,李某得知金某某能弄到一种叫“喵薄荷”的烟丝,类似大麻毒品,于是向金某某求购用于吸食和倒卖给吸毒人员,金某某收款后联系上家张某某(身份不详,在逃)购买,由张某某通过快递发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金某某、李某贩卖“喵薄荷”烟丝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和王某甲约定以900元的价格交易5克“喵薄荷”烟丝,李某收到王某甲微信转账900元后,将700元转账给被告人金某某,并将收货地址发给金某某,金某某随后将收到的钱款和收货地址发给上家张某某,由张某某通过快递发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李某从中获利200元。

2.2020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卖给王某甲5克“喵薄荷”烟丝。李某收取王某甲900元,支付给金某某700元,从中获利200元。

3.2020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卖给“啊偏哥”5克“喵薄荷”烟丝。李某收取王某甲700元,支付给金某某700元,未从中获利。

4.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卖给“啊偏哥”5克“喵薄荷”烟丝。李某收取王某甲800元,支付给金某某800元,未从中获利。

5.2020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卖给王某乙5克“喵薄荷”烟丝。李某收取王某乙800元,支付给金某某800元,未从中获利。

6.2020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卖给王某甲10克“喵薄荷”烟丝。李某收取王某甲2000元,支付给金某某1600元,从中获利40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金某某被抓获,公安民警缴获李某绿色烟丝状毒品疑似物3小包,净重分别为0.81克、0.19克和0.6克,并缴获其苹果牌手机2部、烟纸1扎、水烟壶1个和电子天平1台;缴获金某某华为荣耀X80手机1部。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被缴获的3小包可疑物均未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5F-ADBICA、5F-ADB、5F-MDMB-PICA、5F-PB-22毒品成分,均检出含有MDMB-4en-PINACA成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搜查笔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朱某某、董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金某某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贩卖,二人均贩卖六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金某某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德照

检察官助理:吴昱喆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在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部1352房治疗(其父亲李某某的联系电话:1371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涉案物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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