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单),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79********,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乡**街村委**街村**号,住蒙某市**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冷),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2********,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乡**街村委**街村**号,现住蒙某市**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1********,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乡**号,现住蒙某市**花园**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6********,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村委**村,现住蒙某市**房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湛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0********,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路**七里小区**幢**单元**号,住蒙某市**镇**路**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敏,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6********,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蒙某市**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绰号阿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1********,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屯街**号,现住蒙某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4********,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小区**幢**单元**号,现住蒙某市**镇**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渣蚂虫),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0********,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乡**村委**村,住蒙某市**镇**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福明(绰号区长),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63********,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镇**村**幢**单元**,现住蒙某市**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瓦雀),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2********,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镇**屯**组**队**街**号,现住个旧市**镇**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梅(绰号小姑娘),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1********,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镇**路**号。被告人胡梅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绰号猫二、肖二),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8********,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村委**村,现住蒙某市**镇**庙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丙(绰号老王爷),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9********,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丁(绰号哑巴),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9********,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乡**村委**村**号,现住蒙某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2********,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镇**屯**组**队,现住个旧市**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至2015年间,段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与代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其位于蒙某市文澜西路自建房家中3楼阳台简易房内以“摇宝”“龙虎斗”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3%或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代某某、龙某甲(另案处理)、普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被告人吴某某和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打水”,龙某甲、梁某(另案处理)、辛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帮段某某放高利贷,且龙某甲安排龙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龙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
2、2009年6月5日,段某某、代某某合伙在蒙某市宏凌酒楼(现鸿程医院)7楼会议室内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付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负责“打水”,龙某甲安排李某甲、龙某乙、龙某丁(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当天14时许,该赌场被蒙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现场抓获段某某、代某某、普某某等数十人,查获赌资人民币376173元。
3、2013年间,段某某与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蒙某市芷村镇庄寨村杨保仙家、芷村猪场、芷村水厂等地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3%或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彭某某、普某某、杨某某、颜某甲、杨某乙等人持有股份并参与分红。被告人吴某某和付某某负责“打水”。
4、2012年年底至2013年间,段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已死亡)、杨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在河口县**栋**号**大厦**楼以“摇宝”“人工百家乐”“龙虎斗”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其中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摇宝”赌场,杨某某出资并占股分红。杨某乙与段某某商定由杨某乙为赌场提供资金风险担保,负责赔偿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所收缴赌资,并每月从赌场获利人民币200000元。段某某、黄某某、普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魏某某、官某某和被告人黄某乙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陆绍华(另案处理)帮忙打水,黄某乙负责管账,段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外负责保管筹码及现金并担任赌场明面上的老板,侯某某等人负责兑换筹码,张某乙(蒙某,另案处理)和黄某丙(另案处理)作为段某某驾驶员,在赌场外帮段某某保管用于放高利贷的现金。2013年1月7日,段某某、黄某某等人开设于河口县国际商贸城9栋11号的赌场被河口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54人,收缴赌资及罚款合计人民币394652.7元。在国际商贸城的赌场被查获之后,段某某等人又将赌场搬到河口县国贸大厦内继续以“摇宝”、牌机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
5、2014年以来,段某某、杨某某、颜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在蒙某市冷泉镇通宝变电站、冯家寨公房、小新村、嘎龙村周某乙、王某乙家及嘎龙村34号、西庄张某某家、小铺子村范偶们家、明德村包某某家、泥都底村旁松树林、蒙屏高速土建一分部等处以“摇宝”的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3%或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某、颜某甲、普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颜某乙(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胡梅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被告人陈某找场地、邀约赌客并占股分红,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丙邀约赌客并占股分红,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杨某某管理赌场并占股分红,被告人湛某安排人员放哨、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摇碗并参与分红,被告人申某负责管理水箱钱、卖烟以及帮段某某放高利贷,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敏、肖某甲和孔某某等人负责放哨、接送赌客、背水箱钱。2014年4月8日,蒙某市公安局冷泉派出所在冷泉镇明德村查获该赌场。2014年9月16日21时许,蒙某市公安局冷泉派出所在冷泉镇冷泉村委会小铺子村范某某家查获该赌场,范某某、陈某等5人被当场抓获,并扣押范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6、2014年间,段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在蒙某市银河路红都豪情内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某、颜某甲、黄某某(已死亡)、普某某、彭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杨某某管理赌场并占股分红,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打水”,被告人湛某负责摇碗,被告人王敏在赌场内替段某某放高利贷。2014年3月14日,该赌场被蒙某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查获,抓获谭秀琼等赌客19人。
7、2015年间,段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在个旧市**镇新宏鱼庄、花果山、古山水泥厂背后坟山、十万吨铜背后的桉树林、云锡铅业后山等地点,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某、颜某甲、普某某、彭某某、张某丙(另案处理)、唐某某、马素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颜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胡梅、陈某、肖某乙、肖某丁、邓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被告人张某乙邀约赌客并占股分红,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杨某某管理赌场、“打水”并占股分红,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打水”,被告人湛某负责摇碗,被告人王敏、肖某甲在赌场内为段某某放高利贷,被告人申某在赌场内卖烟、帮助段某某放高利贷,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和孔某某等人负责接送赌客及放哨,被告人刘福明和张某丙找场地并负责赌场安全。2015年7月30日,该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查获,抓获段某某等13人,行政处罚6人,收缴赌资人民币8750元。
8、2015年年中,段某某与“小红”(另案处理)、“通海三哥”(另案处理)合伙在个旧市**街镇**村委**村杨某丁家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段某某占空股并负责赌场的安全,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敏负责查看赌场的获利情况,“小红”、“通海三哥”负责赌场的经营。后该赌场搬至个旧市**街镇**村欧学庆家继续开设。2015年11月22日,该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查获,抓获刘彬等赌客27人,行政处罚27人。
9、2015年底至2016年初,段某某、杨某某合伙在个旧市**街镇**村委**村山上牛永全家大棚内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某、颜某甲、普某某、彭某某、黄某某、李某丙、张某丙、李某丁、唐某某、马某某、陆某某、颜某乙和被告人胡梅、张某乙、肖某丁、邓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李某某协助杨某某管理赌场、“打水”并占股分红,吴某某负责“打水”,王敏、肖某甲为段某某放高利贷,申某在赌场内卖烟并帮助段某某放高利贷,李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及放哨,刘福明、张某丙找场地并负责赌场安全。2016年1月7日,该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查获,抓获张永祥等赌客51人,行政处罚48人,收缴赌资人民币66730元。
10、2016年中旬,段某某、杨某某合伙在蒙某市小东山鸭棚周围的四个地点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某、颜某甲、普某某、彭某某、唐某某、马素华、李某丙、李某丁、颜某乙和被告人胡梅、肖某丁、陈某、张某乙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李某某协助杨某某管理赌场、“打水”、找场地并占股、分红,吴某某负责“打水”,王敏、肖某甲为段某某放高利贷,申某在赌场内卖烟、背水箱钱并帮助段某某放贷,刘某某、何某某、孔某某负责接送赌客、放哨。该赌场曾被蒙某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查获,抓获赌客数十人,每人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11、2014年至2016年间,代某某与魏田贵(另案处理)合伙在屏边县**村委**街**村子背后山上等地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代某某、魏田贵和被告人刘福明等人持有股份并参与分红。李某己(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负责“打水”,张某丁(另案处理)负责管账、发工资,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摆设赌场。
12、2014年至2016年间,代某某与被告人刘福明等人合伙在个旧市**镇云锡铜业(十万吨铜)背后的山上、旁边的桉树林内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王某丁负责“打水”,张某丁、张某戊(另案处理)负责背水箱钱、管账、发工资,刘福明负责找场地和保障赌场安全,孙某、苏某某、李某己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等人搭建、摆设赌场。
13、2014年至2016年间,代某某与马志洪(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开远市羊街镇石榴地、大庄乡水库山上、部队老营房、毛尼KTV等地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刘福明在赌场占股并参与分红。马志洪负责赌场的安全,马志国(另案处理)、张某丁负责管账、发工资及小家费,李某己、王某丁负责“打水”,孙某、苏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等人搭建、摆设赌场。
14、2018年间,被告人代某某与普某某等人合伙在个旧市鸡街镇山上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刘福明在赌场占股并参与分红。王某丁、李某己负责“打水”,苏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
15、2018年间,代某某与蒙某市四八农场指导员陈某商量,由陈某将四八农场一片石榴地的彩钢房提供给代某某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刘福明在赌场占股并参与分红。李某己、王某丁负责“打水”,孙某、苏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等人搭建、摆设赌场。
16、2017年2月,简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共同在简某某位于蒙某市**镇**村的家中,以“推筒子”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从庄家通杀所赢赌资中抽取10%渔利作为赌场收益,后吴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丁(另案处理)、谢某某(死亡)以入股形式加入赌场经营,负责邀约相熟赌客前来赌博,并参与渔利分红。其中简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杨某丙、杜某某、杨某丁各占1股,朱某某、谢某某各占0.5股,股东需当庄参赌并负责抽取渔利。被告人何某丙受雇在赌场保管渔利款项、放哨。2017年2月23日,该赌场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涉赌人员21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44710元,并对参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处理。
17、2017年4月,简某某、吴某某、杨某丙、杜某某、杨某丁、朱某某、谢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为逃避打处,来到蒙某市**镇**村附近,以“推筒子”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从庄家通杀所赢赌资中抽取10%渔利作为赌场收益。众人按原比例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被告人何某丙受雇在赌场保管渔利款项、卖烟、维护赌场秩序。2017年4月26日12时许,蒙某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9人,扣押发电机一台、点钞机一台、赌资人民币54900元,并对参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处理。
18、2019年,简某某、李某丁、孙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刘某某以入股形式在蒙某市**路等地开设以“摇宝”为赌博方式的赌场,各股东以携带赌资为股本与赌客对赌,从每把赢家所赢赌资中抽取5%渔利作为赌场收益,定期分红。被告人何某丙受雇为赌场接送赌客、放哨、维护赌场秩序。2019年7月26日该赌场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抓获涉赌人员2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600元,扣押塑料凳、油布、发电机等赌博工具。
19、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和谢某乙(另案处理)合伙在蒙某市**镇**村镇的黑蜡冲、黑桃坪等地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赌场营业一段时间后,谢某乙邀约陆某乙加入,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和谢某乙、陆某乙一起出资凑钱当庄,李某某、谢某乙、李某某三人负责邀约赌客、摇碗、“打水”,陆某乙在赌场保管水箱钱和赔付。四人均占股并参与分红。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肖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申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湛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肖某乙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肖某丙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肖某丁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原始卷宗等书证;
3.证人段某某、杨某某、简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敏、肖某甲、刘某某等16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湛某、申某、王敏、肖某甲、吴某某、刘福明、张某乙、胡梅、陈某、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邓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某、肖某甲、申某、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邓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敏、吴某某、刘福明、张某乙、胡梅、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谭昕怡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湛某、申某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敏、肖某甲、吴某某、刘福明、张某乙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梅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陈某、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802****(陈某)、1597472****(肖某乙)、1591134****(肖某丙)、1868737****(肖某丁)、1388731****(邓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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