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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巷**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84年11月30日被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5年1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8月7日,因盗窃经乌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回迁楼附近二楼出租房杨**家,推门入室,盗走联想牌Y7000型号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600元)、华为TC5200型号路由器一个(价值180元)、牧马人牌电竞鼠标一个(价值30元)、塑料牙具盒一个(价值10元)、半亩花田护理水乳一套(价值95元)、韩国YNM防晒霜一瓶(价值43元)、自然美男士弹力活肤保湿乳液一瓶(价值90元)、澳洲绵羊补水化妆品一套(价值410元)。被盗赃物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方大村镇银行后院出租房牛**家,撬门入室,盗走口福一级大豆油一桶(价值98元)、立邦妇婴用纸一提(价值23元)。被盗赃物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两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5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55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德善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阿拉善左旗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二份;

6.《换押证》一份。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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