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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寻衅滋事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居委会第**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于2017年9月28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8日和4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8日和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凌晨3时许,邓某某与隋某某在徐某某位于岳阳县**镇**南路麻将馆里打麻将时发生争执,并打电话给她儿子李某,称其被人打伤了。随后被告人李某与李某某(别案处理)、刘某某(在逃)来到麻将馆,因未找到隋某某,三人便打砸麻将馆:共计打烂四台麻将机,三块拖拉门玻璃,一个保温瓶,十三个玻璃杯,十五把朔料座椅, 一把木椅子,经岳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5790元。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9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谅解了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借故生非,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沁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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