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1,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郏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于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2,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1、李某2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1、李某2以帮助他人消灾为由,诈骗他人现金7740元,物品价值2546元,诈骗财物金额合计9986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驾驶摩托车窜至淮滨县赵集镇,在赵集镇派出所附近,李某2找到简某某问路称其找姓张的老先生治病,李某2和简某某找到李某1后,李某1称自己姓张,是张老先生的孙子,告诉简某某家中有灾难需要钱破灾。随后简某某将5000元现金、银行卡一张、白色OPPO手机一部交给李某1。李某1让简某某买朱砂时,离开现场找到李某2骑车逃离。
2.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窜至淮滨县固城乡,在**村以帮助余某某消灾为由骗取其现金2270元、金耳环一对、项链两条。
3.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窜至淮滨县三空桥乡**街道,在薛庄村以帮助徐某某消灾为由骗取其现金170元、金耳环一对。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徐某某被骗的金耳环价值为人民币25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手机图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简某某、余某某和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1、李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2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1、李某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志文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1、李某2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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