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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1、李某2盗窃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街道**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街道**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思南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提出盗窃李某乙开的挖掘机油箱内柴油售卖,李某乙同意后,二人用塑料管抽取的方式,先后四次盗窃印沿二级公路子房沟项目部工地上挖掘机油箱内柴油共计490升,卖得人民币1600元,李某甲分得1160元,李某乙分得440元。2020年12月26日晚上,李某甲、李某乙采取同样方式正在盗窃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柴油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332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贵D7****号轿车伙同李某乙到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龙溪村印沿二级公路子房沟项目部工地上盗窃挖掘机油箱内柴油,盗得柴油4桶,后李某甲将盗窃所得柴油卖给陈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李某甲分得300元,李某乙分得100元。 

二、2019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贵D7****号轿车载着李某乙到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龙溪村印沿二级公路子房沟项目部工地上修理李某乙所驾驶的挖掘机。修好后二人用塑料管抽的方式盗窃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得柴油4桶,后李某甲将盗窃的柴油卖给陈某某得人民币400元,李某甲分得280元,李某乙分得120元。

三、2019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贵D7****号轿车到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龙溪村印沿二级公路子房沟项目部工地上为李某乙所驾驶的挖掘机加液压油。李某甲、李某乙用塑料管抽的方式盗窃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得柴油4桶,后李某甲将盗窃的柴油卖给陈某某得人民币400元,李某甲分得300元,李某乙分得100元。

四、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贵D7****号轿车到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龙溪村印沿二级公路子房沟项目部工地上保养李某乙所驾驶的挖掘机。保养好后,李某甲、李某乙用塑料管抽的方式盗窃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得柴油4桶,后李某甲将盗窃的柴油卖给陈某某得人民币400元,李某甲分得280元,李某乙分得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体检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查询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意见评估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朱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进波、李科林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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