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8日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市**镇**坑**街**号**公寓**房内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李某某进入房间内偷走被害人邓某飞的1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060元)及1个李宁牌背包(价值4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笔记本、背包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二)2019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市**镇**村**物业有限公司宿舍处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李某某进入宿舍三楼一房间内偷走被害人邝某的1件蓝色衬衫(价值70元)和现金约10元,后在宿舍四楼一房间内偷走被害人胡某刚的7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168元)和1双运动鞋(价值179.4元)。得手后,李某某暂住在三楼邝某的房间内。同月17日23时许,邝某回到房间后发现李某某遂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到场将李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的衬衫、香烟、运动鞋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现金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邓某飞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肖某艳的证言,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看,户籍调查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二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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