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98********,肇庆市鼎湖区人,汉族,在读大专,现住肇庆市鼎湖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肇庆市高要区第二中学C栋宿舍,多次分别盗走被害人赵某璋、符某清、何某辉等多人合计现金人民币4253元,赃款用于归还网贷和日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赔偿签领表、谅解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招某标、李某辉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璋、符某清、何某辉等多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来
检察官助理:区玉敏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肇庆市鼎湖区**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