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一)2011年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投资不锈钢原材料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南、卢某曼夫妇的信任,约定由被害人卢某曼筹集资金,交由李某某运作不锈钢原材料生意,李某某每月报算盈利情况,除去相应筹集资金的利息,盈利部分二人再平分。期间,李某某对卢某曼称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向“广东**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公司买卖不锈钢原材料,为了套取更多的资金,李某某不断捏造投资盈利情况,诱使林某南、卢某曼继续筹集更多资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高额利息。后李某某虚构货款被上家拖欠为由拖延还款,并于2017年10月12日凌晨逃匿,不再与林某南、卢某曼联系。
经广东省华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自2011年1月至2017年10月底止,李某某确认尚未归还林某南、卢某曼的款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2775772.5元;林某南、卢某曼确认李某某尚未归还款项为126197172.50元;双方均已确认的李某某尚未归还林某南、卢某曼款项为82057172.50元。
(二)2017年5月31日前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每月与“**”合作定量销售3000吨不锈钢原材料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章某鹏、何某波信任,与其二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三方各自出资500万元,资金交由李某某经营运作,每月报盈亏。2017年5月31日,何某波通过其妻子郑某英名下银行账户将500万出资款转至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章某鹏则从李某某所欠债务中抵扣500万元作为出资款。后李某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采用制作虚假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等手段,捏造经营盈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后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前,造成二被害人该项经济损失共1000万元。
二、诈骗罪
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6次虚构揭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拍卖下属揭西、普宁物业,可以从中操作赚取利润,骗郑某波合伙出资参加拍卖,并将资金交由李某某运作,赚取利润分红,截止2017年9月6日,郑某波先后出资共1336万元,收取款项1383.35万元。2017年9月10日左右,李某某再次以揭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名下**花园、**名郡等13套房产拍卖需保证金为由,诱骗郑某波出资350万元,后郑某波通过其妻子许某玉名下银行账户直接转账至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李某某收到该款后,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之后,被害人郑某波多次催促李某某处理该拍卖物业索要钱款,李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同年10月12日,李某某逃匿,不再与郑某波联系。至案发前,造成被害人郑某波经济损失共302.65万元。
2017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越秀区***小区楼下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的物品一并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帆帆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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