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小名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7********,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底到2019年10月2日期间,多次驾驶其贵H****1道奇牌越野车窜至贵州省遵义市***区、**区、**镇、**镇、**镇等地,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刘某某、陈某某、潘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吴某某、蒋某某、罗某某、黄芝丽、侯在梅等人开设的商铺收购贵烟、黄果树蓝黄、黄果树长征等品牌卷烟,后运输到贵州省黄平县**镇、**镇、凯里市**街、福泉市**镇等地,倒卖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付某某、吴甲某、周甲某、田甲某、吴甲某、王甲某、刘甲某、李甲某、谢甲某、石某某、周乙某等人开设的商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5.702万元。其中,卖给付某某的商铺4.651万元;卖给吴甲某的商铺13.0145万元;卖给周甲某、杨昌华夫妇的商铺21.6301万元;卖给吴甲某的商铺0.0724万元;卖给田甲某的商铺1.485万元;卖给王甲某的商铺5.9478万元;卖给刘甲某、唐成菊夫妇的商铺42.9163万元;卖给石某某的商铺2.8047万元;卖给李甲某的商铺18.9046万元;卖给谢甲某的商铺3.0934万元;卖给周乙某的商铺1.1822万元。2019年10月3日0时5分许,李某在黄平**镇清云门处被黄平县公安局联合黄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从李某驾驶的贵H****1道奇牌越野车内查获卷烟共计440条,随后李某带执法人员到其家中查获卷烟共计139条。其中,贵烟(硬黄精品)84毫米的卷烟200条;黄果树(蓝佳品)84毫米的卷烟124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84毫米255条。所查获的579条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抽样检验为真品卷烟。经黄平县烟草专卖局按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所查获的579条卷烟价值人民币5.06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真品卷烟579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图片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七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七张;
3.涉案车辆一辆、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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