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家庭住址:保山市**区**乡**村委会邹里屯*组附***号,2020年5月20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瑞丽市姐勒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新平村208号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李*,并从其驾驶的福田牌货车(车牌号云******)油箱和水箱处查获经典100红塔山卷烟100条和经典1956红塔山卷烟35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12月6日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三次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证据卷及文书卷各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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