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路***-*号*****期**号楼*-*-*房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29日至2019年1月3日,通过微信聊天商谈购销卷烟业务、微信支付烟款、物流收发货的方式购销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经查证,被告人李*通过持有的微信号Miki-*******(微信昵称“****”),自2017年5月29日至2019年1月3日,向上线卷烟供货方陈**、林**持有的微信号mian1mian1*****、mian1mian2*****、mian2mian2*****、mian2mian3*****,mian3mian3*****、mian4mian4mian4*****、mian3mian2*****、A1in*****购买键牌、爱喜、万宝路等品牌的国内外走私烟进行销售,多次购买上线林**、陈**的卷烟共计112266.88元。然后,被告人李*使用持有的微信号Miki-*******(微信昵称“****”),通过加价,向下线经营商销售国内外各类品牌走私卷烟和假烟,其中,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李*通过微信号Miki-*******(微信昵称“****”),多次销售给微信号feife*****、feifei*****(使用人:下线杨**)共计118211元的卷烟,李*从中获利1.5万元。案发后,李*的家人主动将1.5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同案人陈**、林**、杨**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没有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网络上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销售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武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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