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4 月至7 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好友越南人(主体身份尚未查清)以48600 元的价格购买四块犀牛角圆牌(部分查获)和一个犀牛角壶(未查获)。其中,两块犀牛角圆牌放置在仙游县**镇****号楼**** 阳台洗衣机下面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犀牛角制品,净重0.045 千克,核定价值11250 元;
2、2015 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微信好友购买一块象牙面包圈,于2019 年10 月份将这块块象牙面包圈交给凌某某(另案处理)加工,后该象牙面包圈在凌某某家中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象牙制品,净重0.066 千克,核定价值27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犀牛角、象牙制品共价值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林鉴字[2019]***号、[2019]***号;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扣押的犀牛角、象牙制品及涉案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犀牛角、象牙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非法收购犀牛角、象牙制品,共计价值1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奕忠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分别为44页、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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