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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76********,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楼**号,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室。2016年6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6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3日凌晨l时许,公安民警根据证人沈某某的举报,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大厦**楼电梯口将被告人李某抓获。随后,民警询问李某家庭住址,李某拒不配合。民警随即从李某身上查获钥匙,并带领李某在凤凰大厦5楼住宅区逐一房间尝试开门。约40分钟后,民警找到并开门进入李某居住的凤凰大厦B栋1058房。民警现场对1058房进行搜查,在1058房的客厅茶几上和茶几抽屉内查获并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红色药丸124粒(总净重12.3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四包(总净重156.72克)。随后,公安民警抓获前来找李某购买毒品的喻某某、阎某某、左某某,沈某某、喻某某、阎某某、左某某均陈述曾在李某处购买过毒品。

经鉴定,从李某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总净重169.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尿液毒品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现场照片、电话通讯记录、李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阎某某、左某某、沈某某、喻某某、唐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69.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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