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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0********,拉祜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5月2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7时许,澜沧县**边境派出所民警在**乡**村**寨开展村民吸毒检测时,发现被告人李某尿液检测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反应,后民警依法对李某家中进行搜查时,当场从其家房梁处查获疑似火药枪1支。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家查获的1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碟、移送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查获的火药枪1支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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