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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21979********,汉族,高中,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份以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翔木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某荣经人介绍,认识了安阳市的王某凤、段某荣等集资大户、代理商,用还没有购买到的煤矿说成是自己的煤矿向他们作虚假宣传,并以给以上集资代理商30%的返还点、给集资户以月息6分的高息为诱饵,在以上集资代理商具体操作下,在安阳市北关区、文峰区、殷都区、龙安区设立多个招储点,形成金字塔式的揽储结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宏翔木业公司的名义与广大集资户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进行非法融资。2011年5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担任宏翔木业公司的非法集资的会计,负责帮助李某荣对融资账目进行记录、核对、管理,及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集资户回款等工作。经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经审核群众申报资料,在2011年5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宏翔木业公司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182346000元,涉及3206人(4049笔次),票面利息32777300元,票面返点23278400元,实存金额126290300元,返还金额454700元,集资余额125835600元;经审核群众集资单据,在2011年6月5日至6月20日期间,通过李某母亲杨某兰存入宏翔木业公司集资票面金额4320000元,涉及6人(7笔次),票面利息777600元,票面返点1080000元,实存金额2462400元,返还金额0.00元,集资余额2462400元(其中:杨某兰在杨某友名下存有个人集资,涉及票面金额2000000元,票面利息360000元,票面返点500000元,实存金额1140000元,返还金额0.00元,集资余额1140000元);

(二)经审核李某荣农行、工行、农信社、建行共五张银行账户流水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5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安阳集资户向李某荣银行账户转入共288笔,涉及金额126208600元;经审核李某银行账户流水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6月15日至6月20日期间,李某银行账户转入共2笔,涉及金额460352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馨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

2. 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审计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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