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新野县****、城建专干,中共党员,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上9时20分许,被告人李**酒后给同村村民薛**打电话要求见面,因薛**拒绝见面,被告人李**遂驾驶面包车到新野县上庄乡杨阁村8组薛**家,将薛**家大门踹开,进入薛**家中殴打薛**,并将薛**家监控摄像头摔坏后离开。案发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薛**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张 岩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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