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1005号
被告人李某甲锋,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锋、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锋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华新城1栋501号其租住的出租房内,通过互联网发布销售汽车配件的虚假信息,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于2020年5月26日至6月8日期间,先后3次诈骗三名被害人人民币(下同)共16330元,所得赃款被用于赌博输掉。具体如下:
(一)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锋在网上发布有汽车配件出售的虚假信息,取得被害人贾某某的信任后,以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诈骗贾某某15500元。
(二)2020年06月08日,被告人李某甲锋采用同样的手段诈骗微信昵称为 “幸福一家人”的被害人300元。
(三)被告人李某甲锋于2020年06月08日,采用同样的手段诈骗微信昵称为 “曹某某”的被害人530元。
2被告人陈某甲借住在被告人李某甲锋上述出租房期间,得知李某甲锋通过网络诈骗他人钱财的方式手段后,遂于2020年6月4日至6月8日期间,在互联网发布有汽车配件销售的虚假信息,以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先后8次诈骗八名被害人共8400元,具体如下:
(一)2020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网上发布有汽车配件出售的虚假信息,取得微信昵称为 “李某丙(周三、周日在南坊)”的被害人的信任,以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350元。
(二)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4日18时许,采用同样的手段诈骗被害人雷某某(微信昵称为“成功”) 1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5日10时许,诈骗微信昵称为“好享艾家居”的被害人600元。
(四)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5日13时许,诈骗微信昵称为 “往事清零爱恨随意”的被害人750元。
(五)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6日17时许,诈骗微信昵称为“A嘉某某龙汽车服务17726337672”的被害人800元。
(六)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7日9时许,诈骗被害人陈某乙(微信昵称为 “嘉泰2014”)4000元。
(七)被告人陈某甲2020年6月7日13时许,诈骗微信昵称为“开拓者”的被害人400元。
(八)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7日17时许,诈骗微信账号为 “keaizhuheiheihei002”的被害人5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时,从其身上提取扣押到赃款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户某某,新疆焉耆区**,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贾某某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国银行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方某某萍身份证复印件,聊天记录等;2.证人黄亚龙、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雷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锋、陈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锋、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锋、陈某甲虚构事实,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财物多次,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李某甲锋、陈某甲到某某能如实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并对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锋、陈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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