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运(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63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自治区**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运去至**市**镇**村**区**号出租屋门口旁伺机作案。此时,被害人李某(6岁)在该处玩手机,李某运便趁李某不备抢走李某拿在手上的1部VIVO牌手机(约值2608.2元)。得手后,李某运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5月25日13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在**市**镇**村**网咖店将被告人李某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李某华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未成年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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