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村**组**号,无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25日、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号牌为川C*****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贵州省都匀市黔南二道A段在建路段左侧道上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贵州省都匀市黔南二道A段在建路段0公里加600米时,该车与对向陈某甲驾驶的号牌为贵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陈某甲当场死亡。
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支付死者陈某甲家属杨某某、陈某、陈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7519.52元;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死者陈某甲家属杨某某、陈某、陈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687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传唤证、监视居住手续、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扣押物品返还凭证、酒精检测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车保险复印件及身份信息、预付丧葬费调解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及民事判决书、赔偿转账记录、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陈某丙、陈某乙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书、告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在建路段上超载且逆向行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处罚;赔偿款如数到位,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启武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