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501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市**区**宿舍。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由蒙城县**街**广场行驶至**大酒店附近路段处时,因醉酒停车,并下车到副驾驶座位睡着。5日7时许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制作的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涉案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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