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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贩卖毒品,于2011年6月10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至11月8日,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的方式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毒资后,李某将毒品海洛因用烟盒或者槟榔包装袋包装好后,送到吴某某位于铜仁市碧江区**号**栋**室小区,在进吴某某家的大厅门口或者电梯口等地方,将毒品海洛因交给吴某某或者吴某某的妻子伍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1日11时10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63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11时49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在进入吴某某家的大厅门口交给伍某某。

2.2020年10月17日19时34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8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23时19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交给伍某某。

3.2020年10月19日17时06分和19时18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李某共支付8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17时40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外人行道上交给吴某某。

4.2020年10月26日0时03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8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0时29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交给伍某某。

5.2020年10月31日12时16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8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12时39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在进入吴某某家的大厅门口交给伍某某。

6.2020年11月1日07时40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74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07时52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在进入吴某某家的电梯口交给伍某某。

7.2020年11月2日23时11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74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23时58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交给伍某某。

8.2020年11月3日20时35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8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21时22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在进入吴某某家的电梯口交给伍某某。

9.2020年11月4日17时35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78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20时04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交给伍某某。

10.2020年11月6日17时35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78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18时30分,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交给伍某某。

11.2020年11月7日19时26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8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20时许,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交给伍某某。

12.2020年11月8日21时50分,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8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22时许,李某将毒品海洛因送到吴某某所住小区交给伍某某。

2020年11月7日,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发现本案,同年11月10日经铜仁市公安局指定由思南县公安局管辖,同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13日,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在铜仁市万山区**小区将李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手机数据恢复记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伍某某、李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吴某某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志勇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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