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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和收款的方式进行毒品贩卖,于2019年7月16日至10月19日间,先后多次到吸毒人员陈某彬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地*栋***房处,用微信联系购买毒品大麻的信息后,去到广州市珠江新城附近,从一名外国人处购买毒品大麻,再与吸毒人员陈某彬约好交货地点,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彬吸食。

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于2019年7月16日,从一名外国人处以150元/克的价格购买到毒品大麻,将毒品大麻以18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彬,后吸毒人员陈某彬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毒品大麻。

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于2019年9月15日,从一名外国人处以150元/克的价格购买到毒品大麻,将毒品大麻以18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彬,后吸毒人员陈某彬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60元的毒品大麻。

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于2019年9月22日,从一名外国人处以150元/克的价格购买到毒品大麻,将毒品大麻以18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彬,后吸毒人员陈某彬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大麻。

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于2019年10月19日,从一名外国人处以150元/克的价格购买到毒品大麻,将毒品大麻以18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彬,后吸毒人员陈某彬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80元的毒品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彬、湛某鹏、邓某杰的证言;

4.扣押清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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