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路**号,租住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号楼**室。2017年12月8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因妊娠暂缓收押,于当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路与**街十字路口将一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魏某某以微信扫支付码方式向李某支付了200元,李某将该疑似毒品交予魏某某手中,二人正欲离开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对魏某某持有的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毒品和交易使用的手机进行检查、提取、扣押,后将李某、魏某某连同疑似海洛因毒品一并带至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中路派出所办案区,对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毒品当场进行拆封、称重,经称重,该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毒品净重0.206克。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汉台公安分局送检的李某、魏某某涉毒案检材LH2020-567-1检出烟酰胺(俗称维生素B3)、对乙酰氨基酚、咖啡因、乙酰基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和海洛因成份。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毒品0.2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1****5850;
2.案卷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