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号。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多次贩卖小麻给李兴平(另案处理)、李某志、张某荣等人。2020年6月4日,李兴平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小麻,同日被告人李某从“马脚”处购买小麻7颗回到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风来社区丰登凤来村时被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0.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志等人的证言;4.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与照片,提取笔录与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称量笔录与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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