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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宾李某某,男,1987年10月20日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大庄镇大庄社区三组33号沂南县**镇**庄**组**号。2008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5月24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7月12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2月5日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2月12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2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4月1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监视居住,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宾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2月29日晚,被告人李宾李某某用手机微信转帐的方式居间贩卖冰毒0.2克给吸毒人员黄宜杰黄**、刘恒刘*。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李宾李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的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宾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与王宝强王**到沂南县苏村镇小曹家营村沂南县**镇**村贩毒人员曹阔荣曹**(另案处理)处,以5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后,又驾车到辛集镇房家庄辛集镇房**庄子社区门口,在其所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内容留王宝强王**一起吸食冰毒。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宾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到沂南县张庄镇沂南县**镇以1000元的价格从贩卖毒品人员“小龙”“小*”处购得冰毒后,又约吸毒人员黄宜杰黄**到沂南县滨河大道大庄路段沂南县**道**庄路段,在其所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内容留黄宜杰黄**一起吸食冰毒。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宾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与吸毒人员黄宜杰黄**到沂南县张庄镇沂南县**镇以500元的价格从贩卖毒品人员“小龙”处购得冰毒后,又驾车在返回沂南县大庄镇返回沂南县**镇的途中,在其所驾驶的轿车内容留黄宜杰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宾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宾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在其驾驶的汽车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李宾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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