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1********,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二人确定为恋人关系。2019年4月,李某与李某某分手,期间,李某某报考驾照,因科目二未通过,李某某便让李某帮其在不考试的情况下拿到驾照。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向李某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托关系帮其拿到驾照并以需要送礼等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36340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363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其一贯的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思政
检察官助理:李丽霞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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