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街道办事处**路**号,暂住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有能力为被害人杜某甲之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杜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后圆恩寺胡同、张自忠路等地为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案前,被告人李某某归还被害人杜某甲人民币1万元,立案后归还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归还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汇款转账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杜某甲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于王某某的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珍珠
检察官助理:杜新坤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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