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住***镇**村**组*号。因非法购买气枪狩猎,于2016年10月19日被麟游县公安局给予了拘留五日,罚款500元,收缴气枪壹支、铅弹贰拾发的行政处罚,因发短信辱骂他人,于2019年8月15日被麟游县城关派出所给予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微信群“中华雇佣军总舵”中看见有人询问谁有口罩后,在自己无货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被害人刘某通过微信(微信号码:liubin********,昵称:LL***)添加李某微信(微信号:Xusan********,昵称:,,**)咨询购买口罩,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刘某发送了从朋友圈转发的口罩图片,为了获得被害人刘某的相信,被告人李某冒充自己是武警陕西省总队政治部排长,将之前办理的印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公章的假军官证照片发送给刘某,被害人刘某相信后,与被告人李某协商从其处购买20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每只口罩价格2.3元,共计4.6万元,刘某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共支付18400元(全款4.6万元的40%)给李某作为前期款,刘某联系李某发货时,李某将刘某微信删除,并将刘某支付的18400元转入自己中国银行卡中,用于自己购买口罩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色苹果手机一部、军官证一本;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领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武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财物移处理意见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