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484号

被告人李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东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9月2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得知胡某某的母亲因病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便慌称认识河南省人民医院领导,能够帮助胡某某的母亲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以需要请人家吃饭,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胡某某现金1万元。案发后,已将所骗款项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93年,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夏某某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9日22时许,在夏某某****酒店***房间将李某抓获的事实;

3、胡某某提供的李某与胡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信息照片、胡某某提供的给李某的汇款凭证等证实:以报销医疗费用为名骗取钱款的情况;

4、证人胡某甲证实:李某在与我们聊天过程中把我们往新农合资报销医药费上面引导,随后我们就说了报销医药费这个话题,最后李某向胡某某要了一万元钱,说是给领导送礼,胡某某就给李某打了一万元钱。胡某某给李某把钱打过去之后,李某却没有再提报销医药费的事情,随后胡某某去医院问是否有李某这个人时,医院内说没有李某这个人。

5、证人秦某某证实:在我舅妈出院有一个星期后,李某给我打电话:“现在你舅妈出院了,办理你舅妈报销医疗费这个事,需要请领导吃饭、送礼,让你老表给我汇点钱来”,我就给我老表胡某某打电话,让他和李某联系,给李某汇点钱,胡某某问我汇给李某两千元钱行不行,我说:“李某在省人民医院上班,又跑不了,如果办不成事,咱也不怕她”。胡某某就给李某汇了两千元钱,当天下午我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说两千块钱有点少,让我给她汇一万块钱整数,我刚刚又凑了八千元钱汇给李某了”,当时我给胡某某说:“她既然就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上班,我们就信任她,就等结果吧”。过了大概有二三十天,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都过了一个月的时间了,李某以多种理由推辞,迟迟没有把我妈的医疗费报销了,我去河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问了,医院的人说没有李某这个人,我可能被骗了”,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胡某某被李某骗了

6、证人谭某某证实:在我住院期间,李某天天都到病房内看我,对我们说她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上班,她男朋友的舅是院长,认识很多领导,可以帮我多报销一些医药费,还说她和我外甥秦某某一起是邻居从小一块长大的,一定会帮我多报销医疗费的。等我出院有一个多星期了,我儿子接到俺外甥秦某某的电话说:“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好像是想要钱”,我儿子胡某某就给李某打电话问问,当时李某说她得请领导吃饭送礼,让我儿子给他现转两千元钱,我儿子通过微信给李某转了两千元钱,后来李某又给我儿子胡某某打电话说两千元钱有点少,让我儿子凑个整数一万元钱,我儿子又到**县农业银行里面给李某转去了八千元钱。

7、受害人胡某某证实:李某就与我们聊天,就说她自己认识很多人,又说自己可以把医药费报销,我当时一听医药费可以报销就问李某应该怎么做,李某告诉我说她男朋友的舅舅是省人民医院副**,负责报销医疗费用的是蔡某某,如果要报销的话需要给蔡某某送一万元,如果这件事情办不成,这个钱还会退回来。我妈出院有两天,我表哥秦某某给我打电话,对我说李某给他打电话了,说办我妈妈的事情请别人吃饭啦,秦某某对我说李某的意思可能是想要钱,就让我与李某联系一下,我就与李某打电话,电话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让我给她送钱,但我听出来她的意思就是想让我给她送钱。我就给李某汇过去了一万块钱,4月27日我与李某联系问报销的事情,李某就以各种理由推脱,5月2日我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打听李某这个人,里面的工作人员说没有这个人,我知道被李某骗了。

8、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份,我以帮助胡某某的母亲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为由,我说要请人家吃饭,给领导送礼,让胡某某给我汇来一万元钱,到最后我也没有帮胡某某报销他母亲住院的医疗费用。

本案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多次供述稳定,详细供认以报销医疗费用需要给领导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万元的犯罪事实经过,与证人胡某甲、秦某某、谭某某证言、被害人胡某某陈述、书证均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李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诈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光辉

闫向楠

2016年10月9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