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县**街道办事处**路北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以伪造的房产证向被害人赵某某作抵押,以开饭店需要投资为由,向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7.6万元。案发前,归还赵某某人民币3.8万元。后逃匿。
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经高某某认识刘某某,以伪造房产证向刘某某作抵押,从刘某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借条、保证书、房屋交易查询单、羁押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李某房产证原件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伪造房产证、认罪认罚具结书;2.物证:伪造的房产证两本;3.证人高某某、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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