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自己抖音账户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许某某看到信息后便通过微信与李某协商以每只1元的价格购买5万只一次性口罩,许某某按照李某要求支付5000元订金。李某收到订金后便将微信下线、拒接被害人电话,所得赃款用于偿还车贷和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作案用手机等物证;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李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方龙胜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物证2份,量刑建议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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