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广西西林县**镇**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载货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桂E****8)装载七根公路防护水泥桩,同时又违规搭载王某甲、杨某某两人,沿西林县普合乡普合村徕六屯017号门前下坡路段熄火溜坡行驶。在溜坡过程中,摩托车前轮撞到石头致使车身抖动,致使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两人从货厢上跌落至路面上,造成王某甲、杨某某受伤。王某甲经送西林县人民医院救冶,于2019年03月14日12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
经西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死者王某甲系颅脑严重损伤颅内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桂E****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制动性能不合格。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事实,确已认罪,并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846****、1373760****;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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