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7*******341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区**街南*巷*号独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马岩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工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新疆****商贸有限公司车辆风险保证金11万元(其中1万元上交公司),收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风险保证金3万元(其中1万元已上交公司),剩余共计12万元未上交公司,用于偿还其在农村信用社的商业贷款。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羁押期间,其家属李某退还涉案款12万元,并得到新疆振坤物流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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