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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捕前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原系临沂**有限公司业务员。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沂**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职务,其职责为销售混凝土并回收混凝土货款,期间,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回收的混凝土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共侵占公司货款177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李某某作为临沂**有限公司业务员,向祥和名居别墅区工地销售混凝土。李某某在收到580906.5元货款后,仅交至公司20万元,剩余380906.5元被其占为己有。

2、2015年8月,李某某作为临沂**有限公司业务员,向山东瑞高铝业有限公司销售混凝土,货款共计140286元。2015年11月3日,山东瑞高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李某某全部货款,后李某某将该140286元货款占为己有。

3、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李某某作为临沂**有限公司业务员,向祥和名居、中玻蓝星工地销售混凝土,货款共计756782.5元。李某某在收到货款后,仅交至公司24万元,剩余516782.5元货款被其占为己有。

4、2016年3月至5月,李某某作为临沂**有限公司业务员,向同兴福利瓷厂销售混凝土,货款共计621067.5元,李某某在收到货款后,仅交至公司35万元,剩余271067.5元货款被其占为己有。

5、2016年7月至10月,李某某作为临沂**有限公司业务员,向芙蓉花园工地销售混凝土,货款共计491396元,李某某在收到货款后,仅交至公司20万元,剩余291396元被其占为己有

6、2016年9月至10月,李某某作为临沂**有限公司业务员,向周成名经营的食品公司销售混凝土,货款共计64320元,李某某在收到64320元货款后将该款占为己有。

7、2017年3月至5月,李某某作为临沂**有限公司业务员,向玫瑰花园工地销售混凝土。李某某在收到5万元货款后,仅交至公司2万元,剩余3万元货款被其占为己有。

8、2017年11月,李某某作为临沂**有限公司业务员,向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龙王堂村委供应混凝土。李某某在收到22万元货款后,将其中8万元货款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董凤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芳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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