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刑二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小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林**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担任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玉林**部**期间,在其部分所上报的来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中燃)、博白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白中燃)“三类包干”工程支付申请中本应扣除材料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未扣除材料款,且向上级审批人员隐瞒了该工程是应预先扣除材料款的“三类包干”工程的事实,致使**公司将包括材料款在内的全部工程款转入合同施工方广西南宁伟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吉林晟成劳务有限公司账户。李某甲同时还成立了自有施工队伍负责来宾中燃、博白中燃“三类包干”工程的具体施工工作,虽然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方是南宁**公司和吉林晟成劳务有限公司,但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李某甲的自有施工队伍。在合同施工方为南宁**公司的工程中,**公司收到工程款自留5%工程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转账给南宁**公司,南宁**公司自留3%的工程管理费后转账给广西一通劳务有限公司,广西一通劳务有限公司自留2%的工程管理费后将剩余的包括材料款在内的工程款全部转入李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在合同施工方为吉林晟成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中,**公司收到工程款自留12%工程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转账给吉林晟成劳务有限公司,吉林晟成劳务有限公司收取2%管理费后将剩余的包括材料款在内的工程款全部转入李某甲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多报材料款的方式共侵占2,327,986元。
此外,在中晨宏远共支付给吉林晟成的19个工程中,第64号工程(昆仑华府4-5、10-11-12栋户内燃气管道工程)、第65号工程(昆仑华府一期庭院燃气管道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本应支付80%的进度款,而这二个工程实际申请支付了95%的进度款。上述二个工程共计多支付进度款124,425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职务侵占犯罪总额为2,452,411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给南宁**公司总**邓某某打电话索要工程款返点费,南宁**公司同意给其工程款返点费,但要求李某甲提供玉林市天然气工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方便南宁**公司内部走账。被告人李某甲共向南宁**公司提供了价税合计23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李某甲分5次收受南宁**公司转账(账户:130520000******)给其个人银行账户(卡号:52284808488******)共计190,000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李某人事档案表,中晨宏远对李某人事任命材料,中晨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部**部管理制度,来宾中燃、博白中燃支付给南宁伟衡的进度款申报材料,南宁伟衡开给中晨宏远的分包增值税发票,吉林晟成开具给中晨宏远的增值税劳务发票,中晨宏远与南宁伟衡的银行对账单、业务回单,南宁伟衡的银行流水,广西一通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对账单,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鉴定意见书,中晨宏远给吉林晟成的银行对账单,业务回单,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李某甲银行流水鉴定意见书,2017年来宾中燃与中晨宏远的总包合同,中晨宏远与南宁伟衡专业分包合同,2017年度、2018年度博白中燃与中晨宏远的总包合同,中晨宏远与南宁伟衡专业分包合同,中晨宏远与吉林晟成(博白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晨宏远7月25日情况说明,关于中晨宏远是否允许自由施工队伍的情况说明,东北区域新小项目公司施工力量解决方案,中晨宏远11月25日情况说明,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专项审计意见书,中晨宏远“桂平”**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中燃宏远“玉林”**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中晨宏远“玉林”**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中晨宏远9月24日情况说明,吉林晟成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吉林晟成劳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西南宁伟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李某甲户籍证明,李某甲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张,李某甲银行卡网上支付客户回单5份,房屋登记信息查档证明,中晨宏远11月25日情况说明及流程审批单;
2.证人某某甲、贾某某、蒋某某、陈某甲、卢某某、梁某甲、刘某甲、游某某、韦某某、刘某乙、覃某某、某某乙、黄某甲、某某丙、江某某、石某某、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 、邓某某、陆某某、黄某乙、洪某某、申某某、陈某乙、李某丙、某某丁、杨某甲、凌某某、李某丁、杨某乙、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丁、庄某某、牛某某、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某某
检察员助理: 某某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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