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安县****乡****村支部委员,吉林省农安县人,住****乡****村****屯****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在农安县小城子乡万胜发村,以吉视传媒施工队正常施工期间压坏道路为由,与自己花钱雇佣的于某某、吕某某(吕某,正在查找中)三人一起,用铲车和绳子将已经埋完木杆拔出,在拔出的过程中撞断一个木杆,同时阻止施工一天半。经过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造成吉视传媒经济损失5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于某某、李某、六某某、费某某、刘某某、孟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田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潮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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