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李*,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清河村**号,现住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宇航路向西200米路南肖园旅社租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梁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李*在圆通总部分拣区域趁周围没人将装有一双莆田的耐克运动鞋的快递盗走;
2、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李*在圆通总部分拣快递时将310分拣框内装有一条休闲裤的快递盗走;
3、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在圆通总部分拣快递时将观堂分拣区装有一双安踏旅游鞋的快递盗走;
4、2020年8月8日,被告人李*在圆通总部分拣快递时将分拣框内装有一双乔丹运动鞋的快递盗走。
以上物品价值8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的陈述;3、被告人李*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检察官助理:宋莹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34332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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