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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9********, 汉族,初中文化,东凤镇伟力宝电器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东凤镇顺发工业城内宿舍楼421号房,盗得被害人吉足某衣的vivo牌v183a型手机(未能核价)。

2、2019年10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东凤镇盈莱通风公司旁出租楼320房,盗得被害人梁某辉人民币200余某某。

3、2019年10月2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凤镇向阳街10号出租屋402房,盗得被害人庹某艳人民币1160元。

同年12月1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邓秋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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