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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0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住浑江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乘坐***路公交车期间,将被害人娄某甲放置在其姐姐娄某乙右手边让姐姐娄某乙代为看管的的背包(包内有金手链一条、耳线一对、钥匙、化妆品等)盗走,经物价鉴定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11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乙、王某、李某、李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田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霞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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