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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李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21974********,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区****街道****社区****街**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上东辛顿小区西门门口,其从附近超市购物出来欲骑车离开时,发现停放在旁边的另一台电动车的储物格里有一台香槟色苹果XS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0元),遂临时起意将该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壳内的100元用于购物。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被盗手机还给被害人刘某,同时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刘某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李某的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手机购买订单及发票、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748****;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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