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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渭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临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流窜至渭南城区三马路渭南市第一医院门口,发现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未锁,车钥匙在车上插着,后趁四处无人将雅马哈摩托车盗窃至渭南市大荔县下寨镇**村家中。经临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为498元。被盗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张某。

    2、2019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从合阳县王村镇煤场打工结束准备回家时,在煤场大门对面停车处看见一辆没有拔车钥匙的紫色立马电动车,随后趁四周无人将电动车盗窃至渭南市大荔县下寨镇***家中。经临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为2870元。被盗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流窜至临渭区孝义镇好润佳超市,趁四处无人,将超市内两件单价为70元的男式短袖盗窃至渭南市大荔县下寨镇***家中。经临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两件男士短袖价值为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陈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蓓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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