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区分局*街派出所,住长春市*区*小区*栋*门*室。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3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7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镇*村*社村边,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史某某家的一条从家中跑出的黑色比特犬盗走后,装到其所驾驶的停放在此的挂车的工具箱内并上锁。13时许,被害人史某某在李某驾驶的卡车附近听到狗叫声后报警,民警赶到后在卡车的工具箱内发现被盗窃的比特犬,该犬被史某某取回后于第二天死亡。经鉴定:该犬价值为人民币483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当场抓获并传唤到案,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唤未到案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于2020年8月3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史某某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哂彤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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