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某某**镇**村**组,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窜至修某某**镇**室,将聂某某停放在休息室的一辆绿琪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722.67元。
2.2018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修某某**镇**村**组张某某家,将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绿佳牌电瓶车及一辆钱江牌摩托车盗走,后李某将电瓶车卖给久长小学对面一摩托车修理店老板袁某勇,受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在该修理店找回自己的电瓶车并骑回家中。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及电瓶车总价值1633元。
3.2018年12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修某某久长镇吉吉旅社退房后将老板李某某放在前台沙发上的一部红米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9.68元。
4.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到开阳县**镇胡某某家中留宿,后被告人李某趁胡某某外出时,从胡某某家中拿到车钥匙后将胡某某停放在开阳县**镇中学旁边的一辆长安逸动轿车(贵A2****)盗走后以14200元转手卖给他人现该车已被追回发还给受害人胡某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3078元。
5.2020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修某某久长镇沙雁村一组严某某家一楼房内将严某某及黄某身份证银行卡及放在窗台上的一双鬼作斧休闲鞋盗走,后又将停放在院坝里的一辆星本牌电瓶车盗走。
6.2020年07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修某某久长镇老街巷3号将闫某父亲刘某国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后被闫某在久长新农贸市场找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163.67元。
7.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路过修某某久长镇沙雁村一组严某某家田坝时将严某某老婆黄某放于田坎上的蓝色外衣内的300元现金及一部小米手机盗走。
8.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窜至修某某
久长镇沙雁村一组徐昌权家院坝内将徐某权的一辆新感觉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50.83元。
9.2019年7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修某某**镇**村**组**号黄某明租住房院坝内将黄仕明的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167元。
10.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修某某**镇**村邓某明家院坝内将邓书明的一辆三菱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40元。
11.2017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修某某扎佐镇襄阳南路244号中通快递公司旁将付某辉的一辆双鸽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公安机关受案件登记表、现场处警记录、被告人祥的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作案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言证言:黄靖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3.被害人聂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严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1次盗窃他人价值80804.85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具有流窜作案、两年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种类犯罪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志坚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祥现羁押于修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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