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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2199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201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心声网吧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从被害人吴某某处偷走一部红色VIVOX21A手机及手机壳内的3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VIVO牌X21A型6+128GB红色手机一部于2019年11月1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00元。2019年11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进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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