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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200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住安吉县**街道**小区,工作单位无。2019年2月19日,因盗窃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小高层地下车库,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电瓶车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740元。

涉案电瓶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书、前科信息、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支付宝转账记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丽燕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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