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9月8日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5202031974********,苗族,文盲或半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后营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现住六枝特区郎岱镇石糯尾村二组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5许,被告人李某甲到被害人李某乙的余情未了女装店内试购衣服,乘李某乙不备之机,将李某乙放在店内电烤火炉上的一部华为nova3i手机盗走,之后拿给其女儿王某甲使用。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20年1月8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0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60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以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伍贤海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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