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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9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7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4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宜春市宜阳新区锦绣大道***号人才公寓*楼,通过楼房外的煤气管道攀爬至被害人尹某*栋**室的家中,随后将被害人一部华为MATE1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44元),钱包内含900元现金,一个欧米茄牌男士手表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05元)。

2、2019年3月18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顺着煤气管道爬至人才公寓*栋***室,将被害人一个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9元)和90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顺着煤气管道爬至人才公寓*栋****室内将被害人吴某的一个挎包,证件,价值300元的购物券,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一块女式手表和一个奔驰车钥匙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

4、2019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顺着煤气管道爬至人才公寓*栋****室内将被害人ROSENDO 某的浅蓝色蔻驰挎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8元),一个巴宝莉皮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4元),一根铂金项链,两个铂金钻石耳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三个镶钻的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tag手表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翡丽诗丹女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元),诺基亚手机等物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物品及现金总价值45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李某某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春德

2019年11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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