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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住延津县**办事处***村*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滑县**镇**村被害人于某某经营的家具厂打工时,将于某某的一部红米牌Note**手机盗走。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1元。

2019年8月8日至8月17日,被告人李某先后八次将前述手机上于某某支付宝账户(2********8@qq.com)内的7932元钱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3*******8@qq.com)。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3幅,被盗手机照片及被害人领取手机照片各1幅;2.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于某某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电子客户回单,被害人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到条;3.证人魏某的证言;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价认字【2020】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 被害人提供的被告人支付宝信息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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